陈善兴诉道真县浣溪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善兴,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务农。
被告道真县浣溪煤矿,住所地道真县隆兴镇浣溪村。
法定代表人邹世贤。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善兴诉被告道真县浣溪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善兴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善兴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善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善兴负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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