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9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进波,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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