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9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杉杉。

被告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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