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非,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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