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诉安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XX。
被告安XX。
本院在审理吴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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