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前芬诉道真县浣溪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前芬。
被告道真县浣溪煤矿。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前芬诉被告道真县浣溪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前芬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前芬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前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前芬负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