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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