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19
原告邹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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