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欢与郑传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20
原告赵欢。

被告郑传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欢与被告郑传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欢以被告郑传修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欢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欢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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