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20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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