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德与惠水县芦山镇摊绕村村民委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何启新,贵州省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水县芦山镇摊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坤树,农民,住惠水县。系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黎帮贵,住惠水县。
原告李生德诉被告惠水县芦山镇摊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德及委托代理人何启新,被告惠水县芦山镇摊绕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黎帮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生德诉称,原告一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延包时依法承包得一幅地名叫“学校背后”的耕田,并登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积0.7亩(实际面积2亩多)。2010年,时任惠水县芦山镇摊绕村村委会主任罗永林、村支书陈明荣等人以需要原告的上述承包田修建村办公室为由收回原告的上述耕田,同年4月1日,双方签定《土地补偿协议书》,由被告村委会补偿原告上述耕田青苗补偿费29 800元。事后一直未见被告的办公室动工。2013年初,黎帮贵擅自在上述耕田内建私房,同年9月完工,原告察知后于2013年10月向芦山镇人民政府请求查处村委会与黎帮贵勾结侵害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经政府协调未果。2014年初,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起诉要件不当撤回起诉,现依法重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告的承包田“学校背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芦山镇摊绕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是自愿将承包的田地交还给村委会建办公用房的,原告与村委会是经过多次协商才达成的协议,因此不应返还原告的承包田。
第三人黎帮贵陈述,原告提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三人作为该村村民,有权利承包本村的田地,原告早与村委会达成协议,村委会将该责任田收回,且村里也将青苗补偿费付给原告;原告说第三人与村委会勾结也不是事实,当时第三人与陈明荣有很大的矛盾,两个有矛盾的人怎么来勾结?且2010年第三人就承包得该责任田,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请求诉讼时效。原告请求返还责任田,怎么可能返还?
原告李生德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和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出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
2、出示《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证实争议的该块承包田原属原告承包;
3、出示村委会与李生德签的《土地补偿协议》,证实1、原告0.7亩责任田被被告以修建村办公用房为由收回;2、29 800元是青苗补偿费。
4、2010年10月3日《土地有偿转包合同》,证实村委会将田地转包给第三人黎帮贵的事实。
5、出示《照片》两张,证实第三人黎帮贵在转包得的田地里修建房屋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摊绕村原支书陈明荣《关于本村二组村民李生德请求退还责任田及拆除该责任田上建筑物的回复》,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惠水县芦山镇摊绕村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新建村委办公室,该村委会领导就与本村二组村民李生德(户主)及其子李海方协商,经双方同意,村委会将一九九八年延包给李生德地名为“学校背后”的责任田一丘(0.7亩,实际面积890.6平方米即1.34亩)收回并于2010年4月1日签定《土地补偿协议书》,作为村级集体用地,村委会一次性付给李生德青苗补偿费29 800元;双方在协议书中还说明自收回之日起,任随甲方即村委会使用,乙方即李生德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由加以干涉。此后,经主抓村级办公室建设项目的芦山镇人大主席陈应学会同施工方一起定点放线,工人也挖好了基槽,施工方运来部分石料准备下脚,后经县质检部门检查验收时提出因地质问题,要求重新选址,该村委会另外选址后,已收回的李生德的责任田就没有利用,因村委会急需要钱付给李生德,第三人即该村十一组村民黎帮贵得知信息后经与该村领导协商,该村领导同意将该责任田转包给黎帮贵,村委会于2010年8月3日收到黎帮贵交的土地承包费29 800元,并于2010年10月3日签定《土地有偿转包合同》,同年 8月5日,被告摊绕村委会将青苗补偿费交付给了李生德,并有李生德儿子李海方、村民王坤兴、娄泽富在场。2014年5月9日,原告李生德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摊绕村村民委员会、黎帮贵停止侵占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恢复原告承包耕地原状。该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生德因起诉的要件不当于2014年7月1日撤回起诉;2014年10月9日,原告李生德重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惠水县芦山镇摊绕村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黎帮贵返还原告承包的“学校背后”责任田。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原告李生德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下将自己承包地名为“学校背后”的土地交回给被告即发包方,且被告芦山镇摊绕村村民委员会已付给李生德青苗补偿费,原告李生德在承包期内就不能再要求被告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承包,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生德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生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忠
审 判 员 罗 德 合
代理审判员 周 彰 良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红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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