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医院诉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耿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XX。
被告冯XX。
委托代理人冯XX,又名冯XX,被告冯XX之胞兄。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道真县医院)与被告冯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元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真县医院之委托代理人孟光发、被告冯XX之委托代理人冯森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道真县医院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冯XX之母亲曾冬娥因病入住我院康复医学科治疗,次日,被告之母亲在作腰椎CT检查时,我院工作人员在检查床位上扶其右肘以摆放体位,此时,曾冬娥右肱骨发生骨折,引发医疗争议。事后,双方对此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我院借支人民币XXXXX元,将曾冬娥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纠纷的进一步处理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若鉴定结论明确我院对曾冬娥此次骨折有责任,则我院承担相应责任;若经鉴定我方无责任,我院有权追回借款。2014年2月28日,遵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道真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曾冬娥此次骨折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制作遵义医鉴(2014)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明确载明:曾冬娥右肱骨骨折系病理性骨折,是本身疾病所致,与道真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为此,被告在我院所借XXXXX元人民币应当偿还。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XXXX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冯XX之委托代理人冯森雄辩称:我母亲曾冬娥因病入住道真县医院康复医学科治疗,在作腰椎CT检查时因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其右手骨折,事后未经我们同意就将我母亲的手臂打上石膏,当时因为我母亲病情严重,被告冯XX便在其家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与道真县医院达成了协议,由道真县医院借支XXXXX元,将我母亲曾冬娥转入上级医院治疗。我母亲曾冬娥所受之伤是县医院工作人员所致,县医院应该承担责任。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被告冯XX之母亲曾冬娥因病入住原告道真县医院治疗,次日,道真县医院在作腰椎CT检查时其右肱骨发生骨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该协议载明:原告借给被告冯XX人民币XXXXX元,由其将曾冬娥转入上级医院治疗。曾冬娥此次骨折须经医学会鉴定,若其鉴定结论证明原告负有责任,原告则承担相应责任;若原告无责任,被告则偿还在原告处借款XXXXX元。同日,被告冯XX向原告道真县医院借款XXXXX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收置,该借据载明:今借到道真县医院人民币XXXXX元,借款用途为曾冬娥医疗争议。2014年2月28日曾冬娥右肱骨之骨折经贵州省遵义市医学会鉴定,并制作了遵义医鉴(2014)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曾冬娥右肱骨上段骨折系病理性骨折,是本身疾病所致,与原告的医疗行为无关。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XXXX元诉讼来院。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曾冬娥医疗纠纷处理协议、借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及原、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冯XX之母亲曾冬娥在原告道真县医院处就医时左肱骨骨折而发生争议,事后,原、被告为此签订了“曾冬娥医疗纠纷处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道真县医院借给被告冯XXXXXXX元。患者所受骨折须经医学会鉴定,若鉴定原告证明无责任,被告则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故原、被告所订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因双方争议已经医学会鉴定证明患者左肱骨骨折系本身疾病所致,与原告的医疗行为无关,故双方签定的医疗纠纷处理协议所附条件若经医学会鉴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则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已成就,且该协议应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XXXX元之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冯XX称其母亲曾冬娥所受之伤是原告道真县医院医务人员所致,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冯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借款人民币XXXX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元章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冉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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