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XX诉王XX、汪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20
原告冉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韩继XX,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汪能国,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XX与被告王XX、汪能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XX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孟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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