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XX诉王XX、汪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冉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韩继XX,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汪能国,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XX与被告王XX、汪能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冉XX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孟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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