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XX诉韩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涂XX,男,汉族。
被告韩XX,男,仡佬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74113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依法受理原告涂XX诉被告韩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涂XX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元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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