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李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均、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1年6月17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贵AEXXXX号车辆卖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一个月之内过户,被告购买该车后,一直未将该车过户,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此特诉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将贵AEXXXX号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确实于2011年6月26日购买了属于原告周某某所有的贵AEXXXX号车辆,但是这个车我买来不久就卖给一个卖二手车的人大约是姓吴的人了,当时也没有签合同,现在这个车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如果法院将该车过户到我头上,车牌可以归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贵AEXXXX号小型汽车系原告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周某某。2011年6月26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其上载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周某某)将自己的车贵AEXXXX号转卖给乙方,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以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价格转卖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购车款,时间为2011年6月 26日15时。二、甲方转卖的车牌号为贵AEXXXX号,发动机号为212377371-J,车架号为×××。三、甲方在售出之日前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该车的一切违章、肇事、交通事故与乙方和该车无关,而甲方在售出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此车的一切违章、肇事、交通事故与甲方无关。四、如乙方须办理过户、年审等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盖章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五、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六、甲方必须保证随车手续真实有效。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退还购车款。补充:甲方要求乙方在壹个月之内过户。”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在该购车协议上亲笔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某已依约支付给原告购车款,而原告也将其所有的贵AEXXXX号小型汽车及该车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后遂诉讼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身份证、驾驶证、购车协议、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查询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已经将其所有的贵AEXXXX号小型汽车及相关手续移交给被告,而被告虽然已履行了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义务,但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配合办理贵AEXXXX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其诉请于法有据,因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60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1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李某某协助并配合周某某办理发动机号为212377371-J的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车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李某某。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李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钟兆林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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