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建群与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42
原告康建群,女,汉族。

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廖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赞翔,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群与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 970元,由原告康建群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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