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维祥与杨子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42
原告江维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礼春,女,汉族。

被告杨子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仕伟,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维祥与被告杨子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维祥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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