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与陈朝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坤,男,汉族。
被告陈朝礼,男,汉族。
原告李坤与被告陈朝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坤于2015年3月30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撤回对被告陈朝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坤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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