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安,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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