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2:45
原告钟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钟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3、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共同偿还。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孩子着想,不同意离婚,无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2012年10月16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孩钟某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11月12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近两年结婚,具有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仅因家庭琐事争吵,并无严重矛盾,只要原、被告互敬互让,加强思想沟通,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