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学与胡章芬、王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友学,男,汉族。
被告胡章芬,女,汉族。
被告王国明,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李友学与被告胡章芬、王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友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学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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