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银与付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45
原告李廷银,女,汉族,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范德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洪森,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银与被告付洪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廷银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廷银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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