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亿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2:48
原告万亿。

委托代理人胡勇,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

原告万亿诉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经营物流,借期1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4倍计算。如到期不还,原告诉至法院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债权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但之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由被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李玲向万亿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4日至2013年10月4日止,利率按国家贷款4倍。如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可起诉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其它实际支出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该协议,于2013年9月4日制作,有被告的签名、捺印及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仅提供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其它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借款是否实际给付,因此,本院不予确认该借款事实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万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禹金毅

审 判 员  李德祥

人民陪审员  郭宪军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柳青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