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云中与黄兴勇、李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缪云中,男,汉族,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思远,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景辉,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兴勇,男,汉族。
被告李洪,男,汉族。
负责人张家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云中与被告黄兴勇、李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缪云中于2014年12月29日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兴勇、李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云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云中撤回对被告黄兴勇、李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缪云中承担。
审 判 长 莫红梅
审 判 员 张祖华
人民陪审员 汪小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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