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强与林江、遵义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安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贤芳,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铭刚,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兴支公司。
负责人童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权。
原告王安强与被告林江、遵义联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安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王安强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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