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某甲与浦某乙、浦某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浦某甲,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雷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浦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某乙,男,汉族。
被告浦某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某甲诉被告浦某乙、浦某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浦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某甲自行承担。
审判员 冯华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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