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江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2:49
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罗慧军,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江桥。

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江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前多次向被告陈江桥供应中空玻璃用材料,并于2014年3月9日与被告签署“往来确认函”一份,确认:截至2014年3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中空玻璃用材料款42000元,被告在认可欠款数据后在该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贵州中盛派力中空夹胶玻璃厂:公章。但此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的货款。经查,该公章系被告私自刻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42000元及利息2347元(计算期间暂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起诉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本案被告陈江桥无相应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原告亦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派出所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查询、出具的户藉证明中的名字系“陈江乔”。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经法院告知后,原告至今仍未能提供,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唯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晓莉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羽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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