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红与黄军、张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长红,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黄军,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俊杰,男,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红与被告黄军、张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军、张俊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长红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军、张俊杰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长红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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