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蓉华与胡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2
原告胡蓉华。

委托代理人曾欢,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蓉(音),身份住址不详。

原告胡蓉华诉被告胡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胡蓉的具体身份信息,也无法提供能够联系到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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