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同利、李达容与程登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2
原告夏同利,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夏红,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系夏同利之女。

原告李达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程登惠,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陆伟,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原告夏同利、李达容诉被告程登惠、第三人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同利、李达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登惠、第三人陆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同利、李达容自愿撤回对被告程登惠、第三人陆伟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同利、李达容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钰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元璐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