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某某与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2:52
原告贵阳中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峻宏,职务:经理。

原告何某某。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治绪,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5楼。

负责人石合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柳、刘凡,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阳中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中中公司)、何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原告何某某及中中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治绪、被告胡某某以及被告平安财险委托代理人刘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胡某某驾驶贵A8xxxx号轿车将原告何某某驾驶的贵AUxxxx号捷达车在永乐路与中华北路口的交界处撞坏,事故发生后,被告胡某某与原告何某某在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科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胡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不承担该次事故的责任。2014年6月12日,原告何某某的车被拖到贵阳市南明区修理厂进行修理,该车修复之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的修车费7645元,台班费1750元,误工损失3000元,共计人民币1239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某辩称:事故的真相是原告何某某驾车撞我的车,当时我比较赶时间,因为我的车也需要修理,何某某不签字我无法找保险公司,所以我才在快速赔偿协议上签字确认我的全责。修车费我可以予以认可,但台班费和误工费我不认可,原告何某某须向我道歉。

被告平安财险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车辆修理费我公司已支付,不应由我公司再承担。原告主张的台班费和误工费没有证据支持,请法院依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系原告中中公司出租车驾驶员。被告胡某某所有的贵A8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处投有相应保险,保单号为×××、×××。2014年6月10日,原告何某某驾驶原告中中公司所有的贵AUxxxx号出租汽车与被告胡某某驾驶的贵A8xxxx号小型轿车在永乐路与中华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贵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被告胡某某自愿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被告平安财险定损,贵AUxxxx号出租汽车的修理价格为7645元。原告支付了前述修理费用并将贵AUxxxx号出租汽车修复完毕。后被告胡某某持相关材料向被告平安财险申请理赔并领取了贵AUxxxx号出租汽车的修理费7645元,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贵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修理费发票、定损单及二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原告何某某签订《贵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自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被告平安财险作为被告胡某某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平安财险已经根据被告胡某某的申请向被告胡某某赔付了贵AUxxxx号出租汽车的修理费用,其在保险合同中对贵AUxxxx号出租汽车的赔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应再承担责任。被告胡某某在被告平安财险领取的贵AUxxxx号出租汽车的修理理赔费用,应当支付给原告。根据贵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的修理维护费用是出租车驾驶员自行承担,故被告胡某某应当将贵AUxxxx号出租汽车的修理费用支付给原告何某某。对原告何某某主张的台班费和误工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的产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645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34元(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胡某某负担的部分被告胡某某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熊炯嵩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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