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与刘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桑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被告谢某某,男。
原告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本案送达过程中,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宅吉路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载明谢某某已于2014年11月5日死亡。因谢某某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刘某某及谢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原告起诉所列被告主体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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