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3
原告贵州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侨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冉强军,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贵州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俊、冉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优山美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等广大业主签订有《“优山美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时,需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协议》和小区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禁止破坏房屋外貌在房屋外墙延伸部分的立面或外立面(如阳台、天台的立面、门窗的立面等)上安装户外遮光帘、雨蓬、花架、金属支架框(晾衣架的)、空调主机、旗杆、招牌或其他延伸物及装置,或破墙开窗及堵塞任何窗户、在墙体上任意开孔(洞),禁止在房屋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窗)。《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中约定“房屋外观一律不得变动,不得超出墙面安装防盗网、防盗窗、不得封闭改动阳台及其护栏外观等,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原有的门窗尺寸。前述合同及规约签署后,被告却未遵守装修约定,不但在房屋的外立面安装了防盗护栏,还将房屋的飘窗打通改为落地式,增加了相邻住户的盗失风险并给建筑物的安全造成了隐患,且在房屋外的共用区域安装了铁拉门,占用业主共用部分,增加消防风险。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遂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面对原告的整改通知不但置之不理,反而无理煽动小区有类似行为的业主集体抨击原告,并以原告恶意不退还其装修押金为由误导新闻媒体给原告正常的物业服务管理行为及企业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安装的“优山美诗”小区房屋外立面防盗护栏、房屋外共用区域铁拉门,并将房屋的飘窗恢复原状;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辩称,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优山美诗”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优山美诗”小区业主。原、被告曾签订有《“优山美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时,需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协议》和小区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原告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有禁止破坏房屋外貌在房屋外墙延伸部分的立面或外立面(如阳台、天台的立面、门窗的立面等)上安装户外遮光帘、雨蓬、花架、金属支架框(晾衣架的)、空调主机、旗杆、招牌或其他延伸物及装置,或破墙开窗及堵塞任何窗户、在墙体上任意开孔(洞),禁止在房屋外立面安装防盗网(窗)等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中还约定“房屋外观一律不得变动,不得超出墙面安装防盗网、防盗窗、不得封闭改动阳台及其护栏外观等,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原有的门窗尺寸。后被告在装修优山美诗小区房屋时,将房屋原飘窗改为落地式,并在房屋外立面安装了防盗护栏,在房屋外过道的共用区域安装了铁拉门。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并增加了相邻住户的盗失风险、给建筑物的安全和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同时占用了其他业主的共用部分,遂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业主档案、被告身份信息、《“优山美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房屋装饰装修协议》、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义务是对小区业主正常、有序、安全的居住环境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在得到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情形下,可以对小区业主的部分不规范行为进行交涉、劝诫。本案中,被告购买位于“优山美诗”小区的房屋,其完全享有对该房屋的支配权,是否修改飘窗,属于被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如该行为影响了相邻业主的居住、安全等权利,相邻业主可以令其恢复原状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权利归属于业主,如被告安装铁拉门占用了公共区域,应当由共同享有该公共区域的业主向被告主张权利,同时,如被告安装铁拉门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则可以由消防部门责令其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于被告安装的户外防盗护栏,如影响了其他业主或存在违规建筑的情形,应当由其他可能被影响的业主向被告主张权利,或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综上,原告作为“优山美诗”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环境虽有管理的责任,但对相邻影响、共有区域等问题并不享有直接的处分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退还原告贵州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此款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熊炯嵩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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