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林与方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志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方义敏,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袁志林与被告方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志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志林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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