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牟正伦,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告袁某某虽有诉讼代理人,但其本人也应当出庭参加诉讼,而原告袁某某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其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庭,本案依法按原告袁某某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