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贵州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4
原告张某,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田练,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地址:本市。

负责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筱、欧阳宇彤,贵州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练、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筱、欧阳宇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系中国著名书法家,多年来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交通广播双方协商于2014年元月16日在贵阳和舍酒店画廊由被告主办开展由原告提供作品的公益拍卖活动。并于2014年元月3日在被告办公室签订了《张某先生书法作品拍卖公益活动组织及委托拍卖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邀请嘉宾,并通过其所有的952广播平台进行推广宣传,对拍卖的作品、价款进行了约定,明确拍卖方式为增加拍卖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交了各类作品共计88幅。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却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宣传义务,导致没有更多的人知道拍卖事宜,严重影响了拍卖活动,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将原告的8幅作品以低廉的价格出卖给客户。原告是出名的书法家,作品国家定价大字5100元一平方尺,蝇蚊头行书价值更高,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品的价值,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八幅书法作品,如不能归还,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是贵州广播电视台下属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退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 兰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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