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元林与冯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5
原告赵元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明祥,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赵元林与冯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元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元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元林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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