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容、宋建国与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5
原告赵德容,女,汉族,绥阳县人。

原告宋建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莫雪松,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波,男,汉族,绥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容、宋建国与被告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德容、宋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德容、宋建国承担。

审 判 长  赵仲智

审 判 员  王宇鹏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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