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华与上海宏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四工程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罗国红,贵阳市云岩区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宏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未来方舟工程项目部。
被告中国建设第四工程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 B5-6楼。
原告刘建华诉被告上海宏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四工程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58760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无法找到上海宏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告提供的有关二被告注册登记资料上载明的名称与原告诉状所列二被告名称不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建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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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浩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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