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祥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22:56
原告蒋祥。

委托代理人刘世燕,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张勇。

原告蒋祥诉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燕到庭,被告张勇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祥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借款期限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利息为每月2%,按月支付,被告为此笔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同日,原、被告就此笔借款又签订了一份《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1号宅吉大厦*单元*层*号(建筑面积192.47平方米)的住宅为所借款项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债务人主合同债务全部履行之日止。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遂依约于2013年11月22日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转入人民币壹佰万元,被告应原告要求于2014年1月22日将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1号宅吉大厦*单元*层*号房屋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筑房他证云岩字第T1401***号)。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不仅未向原告归还本金,双方约定每月的借款利息也从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按约定从2013年11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每月2%的借款利息直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之约定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勇未到庭,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勇向蒋祥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00)[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利息为月2%,按月支付,此笔借款为房屋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另行签订。同日,双方签订《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11月22日原告蒋祥通过交通银行网上转账到被告张勇工商银行账户壹佰万元整。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到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1号宅吉大厦*单元*层*号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筑房他证云岩字第T1401***号)。现借款期限已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合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各一份,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借贷的事实也应提供相应的、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提交2013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佰万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勇未到庭,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对原告蒋祥要求被告张勇返还壹佰万元本金及按约定月2%支付利息,本院也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定,原、被告双方以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1号宅吉大厦*单元*层*号房屋为抵押物签订的《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对该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张勇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优先受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蒋祥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从2013年11月21日起按月2%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蒋祥对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1号宅吉大厦*单元*层*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可依法对其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被告张勇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艾志安

审 判 员  王凤英

代理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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