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朝康与胡永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7
原告钟朝康,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永华,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钟朝康与被告胡永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朝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朝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朝康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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