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57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德其,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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