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兴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良丽,经理。
被告赵兴发,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兴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遵义市宇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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