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帮顺与魏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1
原告陈帮顺,男,汉族,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侯铭刚,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俊,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苏少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帮顺与被告魏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帮顺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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