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1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许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唐鸿娅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