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与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男,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邓某新,男,道真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秋江,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遵义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黔西南安龙县新安镇西龙路88号。
负责人娄忠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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