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与王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1
原告冯永,男,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告王强,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诉被告王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钰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元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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