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菲与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喷水池国艺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向忠建。
委托代理人姚彬。
原告李亚菲诉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菲,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计委托书,约定:被告委派设计师上门量房后5-7天内完成效果图制作,原告交定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交付了1000元定金,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效果图,仅仅画了CAD简图。经原告再三催促,连将CAD简图拷贝的合理要求也被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说法是单方面的,我们已经按期将效果图做出来了,通知原告来看效果图,但是原告不来看,之前签订的是设计委托合同,效果图是JPG格式,要业主满意了才签订施工合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原告(甲方/委托人)与被告(乙方/被委托人)签订了一份《“跨年”装修样板房设计委托书》,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金龙星岛国际4-2-18-4号的房屋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室内装饰。1、全套住宅包括施工图(含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主要空间立剖面图、家具结构图、水电形状布置图),跨年装修样板房定金共计1000元整,(若需单做设计按每平方80元收取)。乙方委派设计师范朝丽上门量尺寸后5-7天内完成效果图制作;2、甲方交纳设计定金及认可设计方案后可带走图纸(预算书签施工合同后方可带走);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施工图纸,直到甲方签字认可,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指派设计师不能胜任甲方要求,可提出要求更换,费用不另收取,时间顺延;4、协议一旦签订,设计定金不退但可抵工程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1000元。2015年1月31日,被告完成上门量房事项。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与被告设计师范朝丽的电话录音,旨在证明被告违约,没有委托书中约定的5-7天内履行委托书中的义务,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录音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录音有断章取义的嫌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计委托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诉争的1000元款项是否系定金的问题。原告主张委托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明确写明“定金”字样,且收款收据中也明确载明“收到李亚菲交来设计定金”,现被告未按委托书中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被告认为其已经按委托书中的约定按时出具了效果图,且委托书中明确写明设计定金不退,故被告没有义务退还。本院认为,虽然委托书和收款收据中均明确写明了“定金”字样,但从整个委托书的内容来看,委托书中没有约定合同价款,系原、被告之间签订装修工程的一个前续行为,装修工程是否签订,视原告对本设计委托书的履行是否满意,如果满意,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则1000元即为装修合同的定金,用以抵工程款,如果不满意,则1000元应视为效果图设计费,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故本院认为原告所交付的1000元款项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中不宜认定为定金,而应视为设计委托书中的合同价款,即设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履行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已经按时交付了效果图,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其做出来的效果图,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是在委托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将效果图交付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法庭的效果图是本案委托书中原告委托所做的效果图,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委托书时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因此虽然被告存在违约情形,但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也认可被告履行了委托书中的部分事项,从公平责任出发,本院酌情决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本院部分支持,被告退还原告所交款项1000元的一半,即5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500元整。
二、驳回原告李亚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协议时一并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晓莉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羽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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