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马奉天,贵州贵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钟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奉天、被告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在云岩区民政局登记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被告还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打闹,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习、工作及个人形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钟某某辩称,原告所讲不属实,本人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于2004年自行认识恋爱,2004年7月22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7日在云岩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于2013年4月18日办理复婚手续。我和原告共同生活十一年,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是有过因为小事发生吵闹,但是未影响夫妻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22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7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于2013年4月18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后,夫妻双方仍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遂于2013年4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又于2013年4月18日复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且不同意调解和好,说明原、被告双方在复婚后一年多得时间里,仍不能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廖某某与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廖某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岑 兰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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