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开忠与苟开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苟开忠,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苟开叶,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开忠与被告苟开叶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苟开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苟开忠承担。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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