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晓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3:03
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麒龙新城1组团。

法定代表人汪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漪哪。

委托代理人王凤琴。

被告张晓静。

委托代理人韩克卫。与被告张晓静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765.00元,由湄潭县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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